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 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如果在65 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拒保职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分别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 ||
永久完全残疾 |
个人账户价值×120% (65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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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拒保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