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45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45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少儿白血病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在0 周岁至14 周岁之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在0 周岁至14 周岁之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特定少儿白血病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在25 周岁至45 周岁之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在25 周岁至45 周岁之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其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不含)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包含)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5 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其他情形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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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45 种重大疾病 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 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 险合同所界定的45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少儿白血病重大疾病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在0 周岁至14 周岁之 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白血病,我们将无息 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在0 周岁至14 周岁之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 同所界定的白血病,从约定确诊日起,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给付特定少儿白血病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在25 周岁至45 周岁 之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 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如果在25 周岁至45 周岁之间初次发生并经 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从约定确诊日起,我们 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 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其他情形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不含)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将无息全额退 还已交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包含)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我们将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在65 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永久完全残疾 ,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因 其他情形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或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非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特定少儿白血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30% (0至14周岁初次确诊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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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呼吸系统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30% (25至45周岁初次确诊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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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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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完全残疾 |
基本保额 (65周岁前可领取;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非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