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特别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15周岁)之间,且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 、21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本公司在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分别给付特别教育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
生存或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并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即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
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期间本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
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合 同终止。 |
特别教育金 | 如果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15周岁)之间,且生存至18、19、20 、21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在18、19、20、21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分别给付特别教 育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 生存或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 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并保证给付至年满8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即如果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 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身故之日至年满8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什么 | 保多少 | ||
特别教育金 |
基本保额×20% (投保年龄在0至15周岁(含)之间,18、19、20、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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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10%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或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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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至89周岁;若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则由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未领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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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未满60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