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 至60 周岁。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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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 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 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9)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10)被保险人在上下交通工具过程中被伤害。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主险-中新大东方自由组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交通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在上下交通工具过程中被伤害;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