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即6年、10年、20年。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院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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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3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从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本公司将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作为重 大疾病保险金提前一次性给付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与所附主险合同 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确诊合同定义的30种重大疾病保中一种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11。
如果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