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 至5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0 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如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如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拒保职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分别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
永久完全残疾 | 个人账户价值×120%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拒保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