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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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 分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等;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情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