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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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单满期日对应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