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该保单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该保单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及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加险合同《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该保单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该保单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及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加险合同《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本公司拒保职业。
发生上述第(1)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永久完全残疾 |
保险金额 (65周岁前可领取)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拒保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