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到期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将存放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的累计利率以日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生存保险金,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提取。
2.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本公司拒保职业。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3.5% (每年领取一次至期满前)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拒保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