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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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 或因此意外伤害事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猝死、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或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影响、毒品或管制药物影响;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8)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猝死、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