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两类:
(1)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2)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中私有汽车的。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的且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交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通意外身故前曾领有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以上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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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列明的该类交 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交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通意外身故前曾领有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后的余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 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的残疾;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2)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13) 被保险人在上下交通工具过程中被伤害;
(14)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5)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交通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猝死;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在上下交通工具过程中被伤害;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投保时已患有的残疾;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意外原因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