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残疾,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的残疾;
(3)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猝死;
(13)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4)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第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猝死;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投保时已患有的残疾;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