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30天-70周岁
保障时间:终身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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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后的余额。 |
身故及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导致身故/全残,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时起合同项下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合同项下所欠交的保险费,也不包括合同项下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60周岁。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