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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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18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按20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一次为限。 |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以下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三项给付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与前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第三次确诊患有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与首次确诊和第二次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首次确诊该中度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 |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因治疗需要使用工肺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