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按约定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
特别关爱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年金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