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使用人工肺治疗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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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疾病保险金 |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外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首次确诊患有首次、第二次重度疾病以外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首次确诊患有首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度疾病以外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首次确诊患有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重度疾病以外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首次确诊患有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度疾病以外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一、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不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一)自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二)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与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属于新发“恶性肿瘤-重度”,或者是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转移。 二、因同一原发部位或脏器导致的“恶性肿瘤-重度”的转移,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认因治疗需要使用人工肺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