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不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公司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公司根据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公司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