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人员意外伤害
若驾驶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起180天内伤残,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每次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在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 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 理医疗费用-人民币 100 元)×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住院补贴
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被保险人每次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在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 院日数-3)×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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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人员意外伤害 | 若驾驶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起180天内伤残,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每次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在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 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 理医疗费用-人民币 100 元)×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驾驶人员意外住院补贴 | 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被保险人每次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在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 院日数-3)×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 非在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
(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六)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七)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伤残或者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二)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五)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六)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