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提供境内旅游的全面保障,涵盖意外、急性病各种伤害、身故、医疗保障,以及住院补贴。
保险责任 | 说明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 | 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而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按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 200,000元 |
意外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按80%给付保险金 | 10,000元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按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 100,000元 |
突发急性病医疗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每次因突发急性病接受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按90%给付保险金 | 10,000元 |
意外住院补贴 | 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而住院接受治疗的,按日给付补贴,最长补贴天数为60日 | 50元/日 |
急性病住院补贴 | 境内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接受治疗的,按日给付补贴,最长补贴天数为60日 | 50元/日 |
保险责任请参考《大地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但由此发生费用的或者接受住院治疗的不在此限;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二)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非由旅行社安排组织情形不在此限;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二)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五)系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六)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投保须知
1.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将前往境内旅游的个人,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但最早只能是投保当日起的第6天;
3. 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间不同。
保险期限:单次1-30天可选,多次一年内不限次数。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