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由于不履行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下列经济损失,保险人
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处理投保人违约事宜而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办理证照费以及经过
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处理上述事宜的代理费用(不含对外方的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勘验费、鉴定
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但本条所述费用包含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不
另行计算。
以下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非自身过错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劳务合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