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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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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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由于不履行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下列经济损失,保险人

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处理投保人违约事宜而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办理证照费以及经过

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处理上述事宜的代理费用(不含对外方的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投保人违约须将投保人送返中国境内而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


(三)投保人脱岗造成外方被当地政府机构罚款导致的被保险人对外方的经济赔偿;


(四)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外方直接物质损失导致的被保险人对外方的经济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勘验费、鉴定

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但本条所述费用包含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不

另行计算。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以下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非自身过错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劳务合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外派劳务行为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劳务合同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未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二)投保人具有法定不准出国(境)的情形;


(三)投保人未持有效护照和工作签证出国(境),或有效护照和工作签证过期不能续办被遣返;


(四)投保人未得到外方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五)投保人在外方的美容美发厅、迪厅、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工作,或从事推拿按摩工作;


(六)投保人在出国时未满16周岁;


(七)被保险人先行违约;


(八)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擅自变更劳务合同;


(九)外方违反所在国法律从事非法劳务输入;


(十)外方先行违约。


 投保人由于下列原因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劳务合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及化学污染;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火灾、爆炸;


(五)投保人疾病、伤残或死亡;


(六)投保人的犯罪行为;


(七)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八)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罚金和根据任何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其与劳务人员所签订的期限超出三年的劳务合同项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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