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单不负责如下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丧失使用或占用。
(二)未完成合同或耽搁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的罚金。
(三)补救错误的或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的费用,但由这种有错误的或有缺陷工艺和材料造成的损坏,本保险
仍予负责。
(四)设计或规格中的误差、缺陷、错误、遗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坏。
(五)损耗,正常保养,固有毛病,内在缺陷,虫蛀,正常补救。
(六)由于战争、侵略、外敌的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造反、革命、骚动、军事行动或篡权
、军事管制或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或者因受任何政府或国家或地方当局的命令,对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所直
接、间接引起的灭失和损失。
(七)因核反应、核辐射或可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但因核反应或核辐射或放
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火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仍予保障(根据本保单的约定)。但尽管如此,仍不
包括因为火灾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核反应、核放射或放 射性污染所造成的全部损坏或损失。
(八)由于霜冻或冰冻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些损失是由于火灾及/或雷电及/或爆炸及/或风暴及/或冰雹
及/或骚乱及/或罢工工潮及/或民众骚动及/或飞机及/或机动车及/或烟雾引 起的损害所造成的。
(九)基地以外的汽车。
(十)失踪引起的损失或仅仅因财产记录上表明短少的损失。机械损坏,但由于机械发生故障后果引起的损失或
损坏,本条款仍予负责。
(十一)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
(十二)承包人所有种类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