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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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不包括本保险合同“不保财产”项下列明的财产)因保

单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于井下工具仅承保第

中第(三)款列明的风险。


 当保险财产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受托人有权在不损害本保险权益

的情况下进行施救、出差和抗辩以及保护和追偿本保险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对于由

此而产的费用将根据在这项保额中他们所占的比例给予支付。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财产发生损失以后的追

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为不应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当发生了第三条第(三)款的保险责任以后,如果为回收井下钻柱所产生的救助和施救费用(不包括前述除

者),保险人对于这项费用的支付比例将不超过发生事故的当时井下钻柱价值与发生事故当时井价值加该钻

价值的比例。但保险人对这项费用的赔付责任将不超过发生事故当时井下钻柱的价值。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一)修理或校正磨损的费用、金属疲劳、机械或电器损坏、失灵、内在缺陷、潜在缺陷、变质、腐蚀、锈

蚀、气湿、冻结或气候异常、或由于气温变化引起的膨胀和收缩。但对上述任何条件所导致的任何其他损

失、灭失和费用并非除外。


(二)由于人为所致电路干扰而引起发电机、激发器、灯、马达、开关或其他电子器件或设备的灭失或损

坏。如果由此而引起火灾和/或爆炸,仅对火灾和/或爆炸引起的损失予以负责。


(三)不论是否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丧失使用、延迟、井孔灭失、合同损失、收入或利润所造成的损失、损

坏和费用。


(四)下列设备的灭失或损坏:

1、由于蒸汽机、锅炉、蒸汽泵、蒸汽管道或接头、蒸汽水加热器、内燃机或电泵爆炸造成本身的灭失或损

坏。

2、飞轮、滑轮、摩擦轮、机器的运转或旋转部件的灭失或损坏,如继而发生火灾,由火灾直接造成的灭失

和损坏予以负责。


(五)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索赔:

1、在和平或战争时期的敌对或战争行为,包括阻止、抵抗或防御下述任何一方发动的、可能进行的或预期

的进攻行为:任何政府或主权国(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或拥有陆、海、空力量的当局;任何陆、海、空力量;

政府、权力机构、武装力量的代理人。

2、和平或战争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性武器;

3、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上述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为;根据检

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扣留或销毁;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禁运风险或非法运输或

非法贸易的风险。 但本保险对任何正在从事战争、敌对行为或其他类似战争行为的政府、党派或集团的代

理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索赔予以负责,但这种代理人的行动是秘密的并同财产所在国的武装力量(陆、海、

空部队)的任何行动没有关系。除以上明确的代理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外,上述内容不能被解释为包括前

面已除外的任何危险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无论如何,本保险对在和平或战争期间使用核裂变或放射性

的任何武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之责。


(六)不论是如何控制或未加控制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也不论因此造成的损失是直接、间接、

近因、远因,以及全部或部分的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所造成、引起或恶化的。

但是,按本保险合同的前述内容和条件,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性污染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本保险

予以负责。


(七)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或由于地震、火山爆发后产生的火灾、爆炸或潮汛所造

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八)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产生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1、炸药爆炸;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出自政治动机而使用任何战争武器。

2、任何人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不论是否系政权代理人,也不论所致的损失和造成的费用是意

外性的还是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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