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井控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补偿被保险人因:
(一)为控制或试图控制任何和所有失去控制的被保险井包括由于被保险井失去控制而直接导致其它失去控
制的井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支出,但是这种费用、支出仅以本部分“井控费用保险”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井得到控制之前产生的为限;
1、被保险井引起的地面或水底的火灾,或因被保险井失去控制直接引起的任何其它井的火灾的所产生的实
际费用和支出,
2、可能危及被保险井的地面或水底的火灾的费用和支出。第二部分 重钻/额外费用
保险责任
根据本保险合同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一部
分项下索赔事故而恢复或重钻被保险井或其任何井段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和合理支出,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保险人仅补偿被保险人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法恢复或重钻一口井时的费用和支出。
(二)如果井流可以安全地转入生产,包括通过留在被保险井内的钻杆,或通过为控井而钻的救护井来转入
生产,那么对这种井的恢复或重钻,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不负任何责任。
(三)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下述情况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2、对生产井或关闭井,重钻深度超过了该井失控前正在生产或可以生产的地层。
(四)对正在钻进的井,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重钻责任不超过原井钻进到失去控制或发生火灾的深度时
所发生费用的130%。
(五)对生产、关闭或修理的井,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将不超过原井钻井费用的130%,另外加上
从原井开钻到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索赔事故期间因实际通货膨胀导致的额外费用,但每年的通胀率
以10%为限。保险人的最终责任不超过原费用的250%。
(六)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在本部分项下承担的费用和支出的责任即告终止:
1、自引起本部分项下承保责任的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本保险合同注销或终止之日起的540日内仍未开始恢
复作业或重钻作业, 以上日期以后者为准;
2、重钻已达本部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深度,并且井已恢复到发生索赔事故前的状况,或可以使用常
规的设备和技术。
第三部分 渗漏和污染,清除和沾染
保险责任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的下述费用:
(一)根据法律或任何油、气、地热的租约或许可证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该负责支付的,因被保险井
的渗漏、污染或沾染所直接引起的补救、人身伤害(致命或非致命)、财产损失、损坏或丧失使用而支出的
所有费用;
(二)任何移走、废弃、清除或试图清除被保险井溢出的渗漏、污染和沾染物质的费用,包括储存和转移及
阻止这种物质接近海岸的费用;
(三)任何因被保险井的实际或声称的渗漏、污染或沾染引起的索赔所产生的抗辩费用,包括判决被保险人
应支付索赔人(指诉讼被保险人的索赔人)的抗辩费用和支出及诉讼费用。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上述的所有
支出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所有章节规定的保险人综合单一责任限额。
但是本部分所指渗漏、污染和沾染必须由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事故所引起:
1、本保险有效期间(包括本保险通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延续期间)发生的、业已按照本保险通用规则
第九条的规定予以通知的事故;并且
2、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井控费用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事故。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下述赔偿或责任:
(一)根据国家、或政府、或任何其代理人或下属机构的法律规定处以的罚款或处罚。
(二)任何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坏赔偿,包括任何因补偿金的增加而引起的其它赔偿。
(三)由于全部或部分违反本通用规则第十四条或第四条规定的保证条款而致的任何事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索赔。
(四)因下述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3)这种政府、主权国、政府部门或军事力量的任何代理人,为阻止、抗衡或抵抗实际、可能或预计的攻击
而采取的行为;
2、任何使用核分裂或核放射的战争武器,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
3、起义、暴动、革命、内战、篡政;任何政府部门为阻止、抗衡或抵抗这种现象或篡政而采取的行为;根据
检疫或海关规定而进行的销毁;或根据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命令而进行的没收;走私或非法运输或非法贸易。
(五)因地震或火山爆发引起的,或归因于地震或火山爆发的,或由地震或火山爆发引发的火灾、爆炸、海
啸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六)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任何索赔:
1、任何爆炸物的爆炸,任何战争武器,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出于政治目的的行为;或
2、任何人出于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且不论其是否是主权国家的代理人,不论其造成的损失、损坏或
费用是意外的或是故意的。
(七)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为其做事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欺骗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八)对本保险开始时正处于钻进、加深、维护、修井、完井、修复作业中的井,在这些作业最终结束前发
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除非保险人另外特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