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组织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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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单位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职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包括办理职责范围内

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或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以下简称“公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

(以下简称“人身伤亡”),或被保险人的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因该职员从事公务遭受他人恶意报复导致人身伤

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以下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或费用予以赔偿:


(一)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抢救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位职员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

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每位职员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

载明的每人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总的累计责任限额。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诉讼费用。


第二部分 单位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

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

气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详情请见详细条款。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职员的人身伤亡或相关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职员的违法、犯罪和重大过失行为以及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从事公务之外的原因遭受的恶意报复;


(五)被保险人的职员的自身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打架、斗殴或其他暴力行为;


(六)精神伤害、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身故;


(七)被保险人的职员之间的报复行为;


(八)除非另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职员的伤残或身

故;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

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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