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击;
(二)龙卷风、旋风、风暴和冰雹;
(三)地面爆炸(不包括下列除外者);
(四)在铁路、铁路快运或卡车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的碰撞、脱轨和翻车;
(五)在渡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上风险;
(六)桥梁或涵洞的坍塌;
(七)井喷和/或塌陷(定义见下述);
(八)洪水;
(九)偷窃,但不包括原因不明的消失和盘存短缺;
(十)飞机的坠毁或坠落物;
(十一)装货和/或卸货;
(十二)罢工、暴动和民间骚乱;
(十三)非被保险人的故意破坏和恶意损毁行为;
(十四)折叠井架或钻塔的升降;
(十五)井架或钻塔的倒塌或拉垮;
(十六)井喷和塌陷条款:“井喷”是指突然从井中喷出钻井液(泥浆、水,有时是油),随之是从井中流出的
失去控制的油、气或水。这种情况发生于当地下某一深度内窜进的油、气或水的压力大于井中液柱压力从而使
油井安全失去控制。“塌陷”指围绕油井周围地面的盆状塌陷,它是由无阻碍地涌出油井的有侵蚀性和喷发作用
的气和/或油和/或水而造成的。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灭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一)磨耗及腐蚀变质。
(二)装置或安装在船舶、钻井驳船、码头、桩基结构上的财产,但不包括由定期航线渡船运输的财产。
(三)发生保险危险的当时和以后以及保险财产遭受邻近场所的火灾威胁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未采取一切
合理手段抢救和保护被保险的财产。
(四)蒸汽机、蒸汽锅炉、蒸汽泵、蒸汽管道或连接装置、蒸汽水加热器、内燃机、动力泥浆泵、飞轮、滑
轮、研磨轮和机器运动或旋转部分的爆炸。除非爆炸后发生火灾,但仅以该项火灾所造成的直接灭失和损失
为限。
(五)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财产灭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在战争或和平时期由于任何政府或主权国(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或任何拥有陆、海、空力量的当局,或陆
、海、空军力量,或任何上述政府、政权、当局的代理人的敌对,或战争行为,包括为阻止、抗击、或防御任
何一个实际的、逼近的或预期的进攻而采取的行动。
2、无论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应用原子裂变或放射性力量的任何战争武器。
3、叛乱、造反、革命、内战、篡权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抗击或防御上述事件而采取的行动;根据检疫或海关
规定的扣留或销毁;由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命令而进行的没收或走私的风险或非法运输或贸易。
(六)不论本条款有无相反的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不论是人为的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电路损伤或干
扰因而造成发电机、激发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或装置的灭失或损坏,均不予承保。除非随之
而发生火灾或爆炸,但仅以这种火灾或爆炸引起的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