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下同)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累计超过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保险人按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比例给付高额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时约定
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上限。
保险期间
(一)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二)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遗传性疾病;
(四)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
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
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