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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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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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接受手术治疗、实施麻醉的被保险人麻醉过程中发生麻醉意外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

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麻醉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麻醉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从中扣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该被保险人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麻醉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麻醉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比例表》中与

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麻醉意外发

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麻醉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

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麻醉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

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

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为被保险人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为手术结束后第六个小时末。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非麻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手术);


(四)麻醉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五)在非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手术麻醉发生的事故。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

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二)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或者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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