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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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包含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责任、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

保险责任、丧葬处理保险责任、医疗补助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具体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定并于本

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责任如下:


(一)意外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

而身故,或者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

付的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

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

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

因而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保险人按《比

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

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

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

害和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急性病保

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每次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

该意外引致的伤害或者该急性病,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被

保险人系境外旅游的,境外治疗不在此限)、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90%”给付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

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至其治疗

结束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十五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和突

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六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

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

必须住院治疗该意外引致的伤害或者该急性病,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日补贴

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和突发急性

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六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本合同的丧葬处理保险责任如下:


被保险人发生与本保险条款第六条中“意外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在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处理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的

丧葬处理保险金额为上限。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

价格为准),若就地安葬,还包括墓穴、墓碑和灵柩实际支出费用;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者骨灰运送

回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的,保险期间

不包括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期间;若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

间至其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但由此发生费用的或者接受住院治疗

的不在此限;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

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

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二)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非由旅行社安排组织情形不在此

限;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

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

具或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二)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

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

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

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五)系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

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六)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

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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