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康馨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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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包含医疗事故保险责任和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医疗事故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受医疗事故的,保险人按《医疗事故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以下简称《比例表一》)中与该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医疗事

故保险金,若该医疗事故对被保险人所致伤害同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以下简称《

比例表二》)中列明的残疾程度之一,保险人按医疗事故保险金数额、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中较高者给

付保险金。



 本合同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医疗意外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比例表二》中所列残疾之一

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二》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

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二》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二》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

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比例表二》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

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事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

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对于接受门(急)诊治疗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其挂号之时、交清保险费之时起或者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起

始日期(以后发生者为准)起,至与该次挂号对应的门(急)诊诊疗结束或者办妥住院手续时止。


 对于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其办妥住院手续、入住医疗机构之时或者交清保险费之时(以后发

生者为准)起至出院时止,若确因病情需要经正常办理转院手续,被保险人被转至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继

续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时止。保险期间以一百日为上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遭受医疗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或者疾病;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生、不遵守就医机构的

各项规章制度;



(四)接受整容、矫形、修复手术,未遵医嘱,私自内服、外用、注射药物;


(五)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或者遭受医疗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在非“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


(三)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突然发作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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