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
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
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
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但保
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以十五日为上限;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
出院之时止,以九十日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
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
疗费用;
(四)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
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
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
试验性治疗费用;
(六)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七)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
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