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抢劫抢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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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抢劫、抢夺事件,致使储户或第三者发生下

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二)储户当时在该营业处所内提取的现金被抢夺走的损失;


(三)除本条第二项外,储户随身携带的现金被抢夺走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抢劫、抢夺事件系由银行工作人员与外界人员勾结或策划;


(二)银行工作人员疏于防范,没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保装置或实施安保措施;


(三)公安刑侦部门没有确认的抢劫或抢夺事件,或经公安刑侦部门确认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发生的抢

劫或抢夺事件。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暴雨或洪水等自然灾害。


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


(一)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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