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产品种类所销售的被保险产品(下称产品)在正常使用
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故障,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所造成的实际、合
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
(一) 电压不稳;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成本、费用、损坏、评估费用;
(二)除延保服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担保、约定、承诺、保证等其他义务;
(三)因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被保险人、维修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
顾客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
(四)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
(五)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六)任何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疏忽和误告,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
(七)产品及其零部件的销售所引发的纠纷、责任、费用;
(八)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用;
(九)无论任何原因、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由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
品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