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1.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附加检验过程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过程中,因检验方法不当造成该特种设备本身的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对于其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在任何情况下,在本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附加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相悖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附加放射性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过程中,因按规定在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必须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仪器而造成放射性污染,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对于其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在任何情况下,在本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本附加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相悖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3.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附加20吨以上锅炉检验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条款项下,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特种设备中增加20吨以上(不含20吨)锅炉。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20吨以上锅炉检验检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超过如下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本附加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