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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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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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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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特种设备发生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或突发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盗窃、抢劫;


(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


(七)特种设备测试;


(八)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


(九)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


(十)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

的。



 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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