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损失或
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或其委托方照管下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包括由于旅游所必需的重要证
件遗失而产生的补办证件的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随团导游或领队在带团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由于被保险人制定旅游计
划的过失导致旅游者遭遇上述事件不在此限;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但由于被保险人制定旅游
计划的过失导致旅游者遭遇上述事件不在此限。
(七)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
资料、旅游者身上穿戴的衣物、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八)旅游者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
等高风险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