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的受害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也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四)保险车辆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驾驶人员、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管理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