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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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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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

线路,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

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包括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短路、断线或搭错线);


(二)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频率或供电电压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或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

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供电设备或供电线路按规定应淘汰、改造或应按规定检修而未实施的;


(八)供电设备或供电线路老化、超龄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由于第三者过错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区域以外的电力运行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间接损失;


(六)在产品、半成品、产品、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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