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
线路,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
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
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供电设备或供电线路按规定应淘汰、改造或应按规定检修而未实施的;
(八)供电设备或供电线路老化、超龄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由于第三者过错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区域以外的电力运行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间接损失;
(六)在产品、半成品、产品、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