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列明的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吊装货物的损失;
(二)除吊装货物外的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自被吊装货物运抵吊装作业地开始实施吊装工作时起至吊装作业完成时止,但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自然灾害;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不具备有效资格证书,或故意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
(三)被吊装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备。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自身的损坏;
(二)被保险人所雇用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所雇用工作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