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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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在《安全检验合格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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