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服务合同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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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电子产品种类所销售的被保险产品(下称产品),由于意外损坏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修服务所造成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

 

(一)重置;

 

(二)维修;

 

(三)支付维修费用。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下列任何情形引起的责任、义务、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台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四)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产品神秘失踪或被用户丢弃;

 

(六)因被保险人、维修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用户的任何故意、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七)产品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变质、自然耗损;

 

(八)产品的电路和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九)产品过时或贬值;

 

(十)计算机病毒、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令破坏产品的正常功用或造成其中数据、程序的毁损或失效;

 

(十一)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法或依约应提供的保修服务;

 

(十二)任何性质的延迟、失去使用价值、失去所提供的服务、失去市场以及任何其他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损失、利润损失、延迟修理或重置损坏的产品;

 

(十三)电池单独毁损,但产品同时受损者不在此限。

 

(十四)产品在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但与产品同时受损者不在此限;

 

(十五)非产品的基本功能所需的数据、程序、软件的丢失和损坏;

 

(十六)被保险人提供接通服务、呼叫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十七)自发现损失之日起30日(含)之内,或保险期间终止或本保险单解除之后15日内,不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报案的;

 

(十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损失;

 

(十九)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用户之间的任何诉讼费用。

 

除第三条约定的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损坏、责任、成本、费用(包括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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