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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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未善尽职守,致使保安服务对象因遭受外来的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被保险人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引起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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