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鸡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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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种鸡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鸡瘟;

 

(二)中毒;

 

(三)火灾、雷电、爆炸、飓风、台风、龙卷风、海啸、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震、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沉);

 

(四)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的爆裂);

 

(五)受惊、受烟气熏呛。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为保险种鸡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种鸡,免定疾病观察期。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种鸡已处于病残状态。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种鸡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因患有或怀疑患有瘟疫、传染病而被命令宰杀者,不在此限);

 

(三)核辐射、核原料燃烧或核废料的污染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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