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航行时,由于保险船舶上的燃油、保险船舶所运输的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泄漏,以及由于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的船舶上的燃油或所运输的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泄漏,导致水域遭受污染损害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或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被保险人依法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除污染物所支付的费用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高于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四)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五)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核装置、核武器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
被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船舶上的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任何利息、船期、运费、滞期费、租金或租约被取消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
(三)法律法规中规定被保险人免责的事项;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被保险船舶运输的货物及船上附属设施的损失;
(六)任何应在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赔保险下获得赔偿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费用或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