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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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台风、风暴;

 

(五)洪水;

 

(六)被保险地点内供水、供热、供气管道爆裂;

 

(七)自动喷淋系统故障;

 

(八)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1.清理残骸费用,但不得超过财产损失金额的10%;

 

2.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举办展览会过程中,由于过失引起意外事故,造成参观人员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这些费用与本条前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洪水;

 

(三)停车场(库)上部物体坠落。

 

(五)车辆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六)无合法牌照车辆的损失;

 

(七)停车场外车辆的损失;

 

(八)车辆本身缺陷和损坏。

 

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从事与展览会相关的活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的工伤情形,保险人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支付的款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工伤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展览会举办期间,具体期限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责任免除

无论投保人选择本合同条款中的任何部分保险,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欺骗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恶意行为;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

 

(五)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事故发生后的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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