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参展商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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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台风、风暴;

 

(五)洪水;

 

(六)被保险地点内供水、供热、供气管道爆裂;

 

(七)自动喷淋系统故障;

 

(八)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1.清理残骸费用,但不得超过损失财产金额的10%;

 

2.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六)供水、供电、供气或其他能源供应中断引起的损失。

 

第二部分 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下称“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下称“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地点的清理残骸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物质损失(含免赔额)或保险金额的10%,两者以少者为准;

 

(三)为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临时搬动或储存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保险财产搬动后30天;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二)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三)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四)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或不明原因的短少。

 

第三部分 展品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为上述第二十九条中各适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航空运输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从事与展览会相关的活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的工伤情形,保险人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支付的款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工伤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发生本条款项下的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雇员名单或能够证明雇员人数的工资清单或其他书面材料。如果被保险雇员的承保人数少于实际人数,保险人按照承保人数和实际人数比例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责其他保险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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