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火灾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和烟熏;
(二)爆炸;
(三)雷击;
(四)空中运行物坠落;
(五)他人车辆的撞击。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过失导致事故,造成第三者或顾客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漏水;
(三)由被保险人的代表和雇员引起的责任;
(四)由被保险人所有或所照管的财产引起的责任;
(五)属于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的动物引起的责任。
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
(一)方案一(适用已投保工伤保险的单位)
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的工伤情形,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的款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工伤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保险期间
无论投保人选择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保险,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后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和欺骗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参与赌博行为;
(三)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六)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八)事故发生后的间接损失;
(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