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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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的损毁,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第三部分 现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存放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或者火灾、爆炸、洪水。


构成本条约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

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

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

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医疗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

限额内赔偿。


被保险人因第二十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雇主责

任保险责任限额的30%。


第五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二十八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六部分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

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四)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五)地震;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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