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2.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4.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残、死亡,根据法律和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动、罢工、骚乱;
二、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人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