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商品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存放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内的商品车的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五)地震、海啸;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